安全費用所得稅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相關案例:
我公司是西部煤礦企業,根據《財政部、安全生產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規定,國家對從事礦產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品生產及道路交通運輸企業等高危行業在財務上允許按一定標準計提安全費用,但按標準計提的安全費用,因為有限定用途,每年都不能全部使用完畢,對于沒有實際支出的安全生產費用,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是否進行納稅調增?
答:煤礦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和高危行業企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對于已計提但未實際使用的安全生產費用,企業在匯算清繳時應進行納稅調增處理.

提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6號于2011年5月1日起實施.按照公告第二條的規定,公告實施前,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取的、且在稅前扣除的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相關稅務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本公告實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用于抵扣本公告實施后的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仍有余額的,繼續用于抵扣以后年度發生的實際費用,至余額為零時,企業方可按本公告*9條規定執行.
(二)已用于資產投資、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該資產提取的折舊或費用攤銷額,不得重復在稅前扣除.已重復在稅前扣除的,應調整作為201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三)已用于資產投資、并形成相關資產部分成本的,該資產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額,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資產折舊或攤銷年限,從本公告實施之日的次月開始,就該資產剩余折舊年限計算折舊或攤銷費用,并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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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