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失保基金的穩崗補貼怎么做分錄?
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是國家對企業的一項福利政策。
收到穩崗補助: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穩崗補貼是指為保障社會大局的穩定,保障廣大企業職工的權益,國家政府為鼓勵在調整優化產業結構過程中,企業積極采取技能培訓、轉崗安置、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職工隊伍,盡量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出臺了企業穩崗補貼政策,對穩崗得力的企業發放穩崗補貼。

穩崗補貼企業所得稅如何申報?
企業取得的穩崗補貼,是按照國務院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5〕23號
)、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下發《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規定,由財政部門拔付的專項資金,有著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和具體管理要求,企業能夠對該項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核算的,即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予以減除。
但是,收到穩崗補貼的企業還需要注意:收到穩崗補貼資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穩崗補貼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企業應在取得穩崗補貼資金的第六年時,計入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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