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無法支付款項行政財務該怎么做賬?
對于債務人無法支付債務時的處理,在新舊會計制度下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1、舊會計制度下,當債務人無法支付債務時,債務人應當計入"資本公積"而不能計入"營業外收入".按稅法上規定,當債務人無法支付到期債務時,應作為其他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調整增加企業所得稅.
2、新會計制度下規定企業由于非日常活動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應作為"利得"處理,"利得"包括"資本公積"和"營業外收入",而債務重組收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益等,在新會計制度下都記入"營業外收入".
因此,對于債務人無法支付債務時,按新會計制度處理,就不存在財稅差異,可不作納稅調整.
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債務人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以該筆應賬款應該在納稅申報時調增應納稅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如何做賬?
問:我公司"應付賬款--質保金"科目有多年未支付的款項,應付款單位已不存在,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小企業會計準則》(財會[2011]17號)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小企業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
《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規定,……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直接轉入資本公積,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6301營業外收入"*9條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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