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研發專利技術如何確認價值入賬?
業自行開發并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入帳價值應按依法取得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用確認;依法申請取得前發生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應于發生期確認為當期費用。企業自創的無形資產,如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一般研制過程較長,而且能否成功有很大確定性,從理論上講,自創的無形資產的價值應包括研制過程中為創造該項無形資產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但出于穩健和簡化核算的考慮,我國的準則對研究與開發費用規定的處理原則,與相關國際會計準則有所不同,企業在“無形資產自行開發并依法申請成功前已計入發生當期的費用,在申請成功后不能轉增無形資產的成本。”

自行發明申請的專利權如何確定其價值并作為無形資產入賬?
自行發明專利權審批前及審批過程中所發生的全部費用支出,通過“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核算:
借: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貸:銀行存款、應付工資等
待申請成功后,轉入無形資產科目。
借:無形資產--專利權
貸: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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