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貨方收回多付款開具發票
答:當購貨方發現開了多付款發票時,屬于開票有誤的情況,根據相關的發票使用規律是不能擅自收回的,而是要到相關稅務機關進行認證.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一一對應.

延伸:企業作廢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需要收回已交給購貨方的聯次?
國家稅務總局今天明確稱,需要收回.
國家稅務總局表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第二十條規定。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因此,企業需要收回已經交給購貨方的聯次后,才能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
看完上述文章中關于購貨方收回多付款開具發票的問題以及企業作廢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需要收回已交給購貨方的聯次問題,您是否已經有所了解了呢?本篇文章的解答就到此結束了,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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