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進項稅額轉出怎么做賬務處理?
答:一般情況下,在視同銷售的情況下,進項稅需要轉出,但是稅務需要作為收入,但是會計上不用做會計收入。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接受的應稅勞務不是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情況時,其支付的進項稅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實際工作中,經常存在納稅人當期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事先并未確定將用于生產或非生產經營,但其進項稅稅額已在當期銷項稅額中進行了抵扣。
當已抵扣進項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在產品和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時,應將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稅額中扣除,在會計處理中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的規定:
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銷售代銷貨物;
設有兩個以上的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或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或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或無償贈送給他人。
當出現退貨、購進商品自用、損毀(非正常損失)、用于集體福利或贈送他人、或不應抵繳而抵繳了進項稅,在這種情況下應做進項稅轉出。
視同銷售進項稅額轉出怎么做賬務處理?我們還需要注意一個問題,一般納稅人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具體的相關內容可以來咨詢我們的會計學堂老師,我們會為你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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