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員工體檢費交個稅嗎?
屬于企業工作性質要求必須的體檢費支出,不應征收個人所得稅;屬于福利待遇性質的體檢費,應并入員工當期工資、薪金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第519號)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員工旅游費用要扣個稅嗎?
根據2008年2月18日國務院令第519號《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規定:第十條由“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修改為“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將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納入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而單位為員工提供免費旅游恰恰屬于“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因此應當和員工當月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合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而在此國務院令519號生效的2008年3月1日之前,單位為員工組織的旅游則只有符合財稅[2004]1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中: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因此,2008年3月1日之前只有符合財稅[2004]11號的人員才能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2008年3月1日之后,無論是否系財稅[2004]11號所述情況,均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看到上面的文章,大家都知道部分員工體檢費交個稅嗎了吧,如果你要員工體檢費,就按照上面的流程和方式處理吧!大家都知道不同的地區收費用的時間和地點是不一樣的,大家在上繳稅收的時候,一定要先弄明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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