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旅游福利要繳納個稅嗎?
公司組織所有員工到外地旅游,支付的旅游費用會計列入福利費,請問是否需要支付個人所得稅?
對于公司員工享受公司的旅游福利,應根據實際性質按上述規定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處理.即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和第十條的規定,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據此,企業組織并支付體員工旅游費,應并入其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免納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具體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所得稅:
①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②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每人都有的補貼、補助;
③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因此,公司組織的人人有份的免費旅游,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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