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哪些規定?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分為查賬征收及核定征收,采取核定征收辦法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以下簡稱“30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也對核定征收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案例:
我公司為建筑安裝公司,企業所得稅為核定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為8%。2016年,我公司總收入為3404萬元,我司根據核定應稅所得率全額計算繳納了68萬元的企業所得稅。但當年由于財務人員疏忽,編制會計報表時,只編制了收入,忘記填寫主營成本。造成當期利潤總額奇大。達到3000萬元,利潤率高達88%。
請問我公司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是否仍應按總收入和核定的應稅所得率8%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該3000萬利潤是否影響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 )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第六條規定:
“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您可以參照上述文件規定確定應納稅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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