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收益是否繳納增值稅所得稅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公司取得的債務重組收入,應當計入去年的應納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債務重組以固定資產還債交不交增值稅
以固定資產還債相當于處置固定資產,故要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可以參考以下介紹: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企業重組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
債務重組收益是否繳納增值稅所得稅為會計學堂整理,這企業所得稅需要繳納,而債務重組的收入,如貨物轉讓,資產變賣等都不繳納增值稅,具體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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