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得以稅前扣除,既先要滿足60%發生額的標準,又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5‰的規定。
二、計算方法:
納稅調增金額=業務招待費賬面列支金額-可稅前扣除金額
可稅前扣除金額=min(收入合計×0.5%, 業務招待費實際支出額×60%)
收入合計=營業收入合計+視同銷售收入
營業收入合計=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銷售費用的稅前扣除標準?
根據國稅發[2000]84號文件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銷售費用是應由納稅人負擔的為銷售商品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廣告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展覽費、保險費、銷售傭金(能直接認定的進口傭金調整商品進價成本)、代銷手續費、經營性租賃費及銷售部門發生的差旅費、工資、福利費等費用。
因此,對因銷售商品而發生的銷售費用,企業應按上述規定根據真實、合法憑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2001年1月1日起,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2、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3、上述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長型企業,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
4、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企業以公益宣傳或者公益廣告的形式發生的費用,應視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的比例據實扣除。
5、其他企業的廣告費用扣除問題仍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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