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境外研發和技術服務費入什么收入?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131號
)規定,向境外單位提供符合條件的技術服務可以免征增值稅。另外,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減免企業所得稅。不符合條件的,要依法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以及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131號 ):
四、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零稅率的除外:
(一)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二)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三)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四)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但不符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國際運輸服務。
(六)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
1.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除外)、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但不包括: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技術轉讓所得減免所得稅是國家對于技術轉讓的一種優惠,規定是逐漸的細化。基本的規定是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為便于執行,《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對于需要符合的條件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二)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三)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四)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技術服務費計入什么科目?
計入“管理費用--技術服務費”科目。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包括: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董事會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等。
本科目核算小企業為組識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如小企業的行政管理部門在經營管理中發生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工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輛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無形資產攤銷、職工教育經費、研究與開發費、排污費、存貨盤虧或盤盈、計提的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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