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福利費的工資基數包含哪些項目?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計算職工福利費時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在每一納稅年度實際發放的允許稅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2、職工福利費(employee services and
benefits)是指企業按工資一定比例提取出來的專門用于職工醫療、補助以及其他福利事業的經費。
3、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工資總額包括福利費嗎?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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