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外部研發費用能加計扣除嗎?
企業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發生的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其中,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同時,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企業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六條的規定,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委托關聯企業發生研發費用如何加計扣除?
委托方委托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例10:A、B均為境內居民企業,A企業2017年委托其B關聯企業研發,假設該研發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相關條件.A企業支付給B企業100萬元.B企業實際發生費用90萬元(其中按可加計扣除口徑歸集的費用為85萬元),利潤10萬元.2017年,A企業可加計扣除的金額為100×80%×50%=40萬元,B企業應向A企業提供實際發生費用90萬元的明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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