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補貼收入是否可以做其他使用?
企業收到的政府補貼做賬,有以下兩種處理方法:
1、收到的政府補助用于企業以發生費用 屬于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2、收到的政府補助用于長期資產(如購買固定資產) 屬于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分攤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

財政補貼收入是否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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