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有哪些標準?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某企業2008年度實現利潤總額為10000元,公益性捐贈支出10000元,假設除此之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計算方法:該企業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000+(10000-10000×12%)=18800(元)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和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準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會計學堂整理的。
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有哪些標準,古人說過猶不及,這樣捐贈雖然有益于社會穩定,但不能影響到企業的穩固,以及嚴重損害國家的稅收,本文就介紹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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