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認購的信托業保障基金會計處理怎么做?
信托公司按資金信托規模或財產信托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的信托保障基金,繳納金額隨繳納基數的變動而變動,且無期限,收益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定期分配收益。信托保障基金公司運用各信托公司繳納的資金進行投資,如同業拆借、國債投資等。
應該用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科目進行核算。

信托業保障基金認購標準是什么?
《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保障基金來源: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四條籌集的資金;
(二)使用保障基金獲得的凈收益;
(三)國內外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來源。
第十四條 保障基金現行認購執行下列統一標準,條件成熟后再依據信托公司風險狀況實行差別認購標準:
(一)信托公司按凈資產余額的1%認購,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凈資產余額為基數動態調整;
(二)資金信托按新發行金額的1%認購,其中:屬于購買標準化產品的投資性資金信托的,由信托公司認購;屬于融資性資金信托的,由融資者認購。在每個資金信托產品發行結束時,繳入信托公司基金專戶,由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劃繳;
(三)新設立的財產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報酬的5%計算,由信托公司認購。
第十五條 信托公司基金余額不滿足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時,應當按規定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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