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折舊年限有哪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是指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逐漸損耗而轉移到商品或費用中去的那部分價值,也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使用固定資產而在其使用年限內分攤的固定資產耗費。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范圍是計提折舊的前提。

在所考察的時期中,資本所消耗掉的價值的貨幣估計值。在國民收入賬戶中也稱為資本消耗補償。
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是什么意思?是指報廢年限?
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是指在會計準則下,該固定資產可使用的年限。如:房屋類年限20年,機器設備類年限10年,電子車輛類5年等。其實,折舊年限和報廢年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折舊年限僅僅指在會計范疇內,固定資產所能使用的期限,它基本是一個定數,是行之一統的會計概念。而報廢年限是固定資產實際使用的年限,它不是固定的。
所以,折舊年限和報廢年限是不一樣的。有可能是折舊年限到了,而固定資產還能用,如二樓所說,在財務處理上不要繼續提取折舊了。也有可能,折舊年限未到,但固定資產卻報廢了,那就需要在”固定資產清理”科目中把報廢的處理掉了。
稅法折舊年限有哪些規定,不同類別的折舊年限是5年、4年、3年,還是房地產建筑物的20年,都有明確的指向,但事實上的計算有些差別,于是由企業會做出調整。會計學堂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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