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亦稱異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千元。這一規定對原托收承付的金額起點10萬元作了改變。結算款項劃回可用郵寄或電報兩種方式。
由于托收承付的使用限制較多,在我們的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情況會比較單一。對于異地托收承付的核算,除了幾種比較特殊的情況外,其它在核算起來也比較簡單。那么有哪幾種特殊的核算呢?
首先是提前承付的處理,所謂提前承付是指付款人在承付期滿日前通知銀行提前付款,此種情況下銀行劃款時會按照全額承付的手續處理。但會在托收憑證和登記簿備注欄分別注明“提前承付”字樣。
其次是多承付的處理,所謂多承付是指付款單位因商品價格、數量和金額變動等原因,要求對本筆托收承付多承付款項,并隨托收款在承付期滿后一并劃回收款單位開戶行。還有一種是部分支付的處理,種情況會由于付款單位在承付期滿時,存款賬戶余額不足,產生部分款項劃回。
最后一種是拒付的處理,根據規定付款單位在承付期內,以下這幾種情況可向銀行提出拒絕付款。具體包括托收的款項不是雙方簽訂的經濟合同所規定的款項;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單位逾期交貨,付款單位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托收款項;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單位提前交貨的托收款項;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托收款項;驗單發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定不符;雖是驗單付款,但在承付期內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發貨清單不符;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款項已經支付,或計算有錯誤。對于外貿部門托收進口商品的款項,在承付期內,訂貨部門除商品的質量問題不能提出拒付應當另行向外貿部門提出索賠外,屬于上述其他情況,可以向銀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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