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企業計提準備金涉稅處理怎么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就保險企業在執行財政部企業會計規定過程中有關計提準備金的稅收處理事項明確如下:
一、保險企業執行財政部《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后,其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45號)規定計算并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保險企業因執行財政部企業會計規定計提的準備金與之前執行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監管規定計提的準備金形成的差額,應計入保險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凡上述準備金差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可分10年均勻計入2015年及以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已進行稅務處理的不再分期計入以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計提一般準備金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計提一般準備金,其會計分錄為: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一般準備金
計提貸款準備金的核算
銀行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貸款的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貸款本息的償還情況、抵押晶的市價、擔保人的支持力度和本行信貸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時,會計部門根據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通知書,填制借、貸方記賬憑證各一聯,通知書作貸方記賬憑證附件,辦理轉賬。
計提專項準備金和特種準備金,其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費用——××支出戶
貸:貸款損失準備——專項準備金戶
——特種準備金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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