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區生產型企業出口可退稅嗎?
所謂退稅,一般是指國內(境內)企業通過出口報關,取得出口退稅的資格,即如果出口的貨物在出口退稅的范圍內,那么就可以享受出口退稅的優惠;如果出口的貨物不在出口退稅的范圍內,那么,就是出口再多,也不享受退稅政策的優惠;如果出口的貨物屬于國家限制的范圍內,那么,不但沒有退稅,而且還要交納出口關稅。
而保稅區或者自貿區內的企業,本身在關外,即從國外進入保稅區或自貿區的貨物,不需要通過報關環節,所以,沒有關稅和增值稅,因此,從保稅區或者自貿區出口到國外,也無需報關,所以根本沒有退稅——沒有繳納增值稅,何來退稅?也就是根本就與退稅不搭界——出口退稅有三個必要因素:1)必須通過海關做出口報關,2)出口的貨物使用的是國產原料,即繳納過增值稅,且必須有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3)出口貨物必須在有退稅的范圍內——不在退稅范圍內的貨物,不享受退稅優惠政策。

出口保稅區的貨物也能退稅嗎?
近期接到越來越多的企業反映到出口保稅區的貨物如何申報出口收入的咨詢,為避免政策的不清晰給企業帶來嚴重的損失,經我科初步請示上級領導及研究決定,對于進入保稅區的貨物暫按如下要求進行處理:
一、經保稅區出口貨物申報出口退稅時提供出口備案清單問題的處理。
部分企業反映,一些出口到保稅區且取得出口退稅聯報關單的貨物,不一定能取得出口備案清單,或者取得備案清單但內容與出口報關單內容不一致等。對此,各分局應嚴格要求出口企業對出口到保稅區的貨物在申報出口退稅時必須提供出口貨物備案清單,如保稅區海關確定不出具備案清單的,企業必須向分局提交報告,說明未能取得備案清單的原因,分局可暫受理企業的申報。如企業提供的備案清單有關內容與報關單不一致的,分局在審核時應重點核對其數量,原則上備案清單的合計數量不得少于出口報關單上的數量,同時要求企業就內容不一致情況提交相關說明。對于之前已申報出口退稅但至今仍未取回備案清單的,應要求企業盡快追補,分局暫不對其作補稅處理,待市局研究處理意見后再作處理。
二、出口到保稅區未能取得出口退稅聯報關單貨物的申報問題。
出口企業貨物出口到保稅區,因貨物未實際離境而無法取得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且無出口電子數據的(其出口報關單的“標記嘜碼及備注”欄寫著“轉至XXX手冊”),從所屬期2007年12月起暫以深加工結轉出口處理,之前已作直接出口申報的,暫不作單證不齊視同內銷處理,待上級明確處理意見后再作調整。出口到保稅區的貨物有出口電子數據但企業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出口退稅聯報關單的,必須視同內銷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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