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業如何計算預繳稅款?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因此,建安公司應按照上述公式計算預繳稅款.
建安企業如何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
問:建安企業在異地項目部所在地預繳的所得稅,公司年度匯繳申報時能否抵減?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63號公告發布的填報說明規定:主表第32行"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本納稅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計預繳的所得稅額,包括按照稅法規定的特定業務已預繳(征)的所得稅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所得稅額.
因此,建安企業在異地項目部所在地預繳的所得稅,公司總機構年度匯繳申報時可以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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