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子公司的管理費如何開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
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也就是說,開具發票的前提是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取得了生產經營收入,且是對外發生的經營業務行為,
總分公司并不是對外的,故不需要開具發票。直接簽訂協議入賬即可。
簽訂協議,以協議入賬,分公司作為費用、總公司作為收入,對總分機構之間因總機構提供管理服務而分攤的合理管理費,通過總分機構自動匯總得到解決,不會繳納企業所得稅。

營改增后總公司收取分公司的管理費的稅務: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既有總分機構之間因總機構提供管理服務而分攤的合理管理費,也有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團之間提供的管理費。
由于企業所得稅法采取法人所得稅,對總分機構之間因總機構提供管理服務而分攤的合理管理費,通過總分機構自動匯總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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