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出售使用過的機動車如何開票?
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可以自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關于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或舊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的政策內容: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第1目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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