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改變使用壽命稅務具體怎么處理?
答:對于折舊年限的處理,稅法規定如下: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 ,為
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在企業所得稅處理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能更改嗎?
1、從會計準則的要求來說,為真實反映固定資產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的期間及每期實際的資產消耗,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進行復核,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的改變應作為會計估計變更,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處理;
2、從稅法角度來說,稅法對不同類型的固定資產規定了不同的最低使用年限,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后,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按稅法規定作納稅調整就可以了。如稅法規定機械設備的最低使用年限為10年,如果現在改為12年,其折舊可以據實扣除。
3、可以看一下《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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