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勞務與勞務派遣的賬務處理怎么做?
建筑勞務與勞務派遣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收到勞務費,開具發票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2、計提勞務派遣人員工資及企業承擔的社保、住房公積金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其他應付款—社保(企業交納部分)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企業交納部分)
3、支付派遣人員的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庫存現金
其他應付款—社保等(個人承擔的社保和公積金)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可以扣減3500和個人社保)
4、繳納社保和公積金
借:其他應付款—社保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
5、計提營業稅和附加稅費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營業稅
應交稅費—城建稅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營業稅計稅基數為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款項減除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社保后的余額。
主營業務收入與主營業務成本的差額是勞務公司收取的管理費。
6、支付勞務公司人員的工資和費用等
借:管理費用—工資/辦公費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或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7、期末結轉
借:本年利潤
貸:主營業務成本
管理費用
營業稅金及附加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本年利潤

勞務派遣與建安勞務的區別是什么?
一、勞務派遣
根據財稅[2003]16號文,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建安勞務
根據國稅函[2006]493號文,建筑安裝企業將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項目的純勞務部分分包給若干個施工企業,由該建筑安裝企業提供施工技術、施工材料并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勞務由施工企業的職工提供,施工企業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與該建筑安裝企業統一結算價款。按照現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施工企業提供的施工勞務屬于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因此,對其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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