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日前發布《關于開展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稅總辦發〔2017〕53號),稅務總局決定聯合海關總署共同開展海關繳款書聯網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在抵扣憑證審核檢查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核查系統”)中增加海關繳款書聯網核查功能,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系統功能啟用后將有五大變化
1.將收發函的傳遞方式由郵寄調整為通過核查系統實現;
2.對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的海關繳款書,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申請后,發函時限由15日調整為7個工作日;
3.納稅人申請數據核對時,需提供海關繳款書、其他資料和與原件一致的電子影像資料,不再需要提供海關繳款書復印件;
4.對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核查系統向重號方主管稅務機關發函,如需要可通過核查系統向稅款入庫地直屬海關發函,進行核查;
5.稅務機關在對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核查時,可通過審核企業外匯付匯信息、進口合同信息等資料對企業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性和真實性進行確認。
其他相關事項
?除上述要求外,海關繳款書核查相關工作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發〔2013〕76號)執行。
?在新功能正式啟用后,未完結的核查工作仍按原有紙質方式回函。新的核查工作任務,應通過核查系統實施,如遇特殊情況,可采取原有模式進行特別處理,并對未使用核查系統開展核查工作的特殊情況做出文字說明存檔備查。
附相關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抵扣管理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號
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管理,打擊利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騙抵稅款犯罪活動,稅務總局決定全面提升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級別,強化對海關進口增值稅的抵扣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時應準確填報企業名稱,確保海關繳款書上的企業名稱與稅務登記的企業名稱一致。稅務機關將進口貨物取得的屬于增值稅抵扣范圍的海關繳款書信息與海關采集的繳款信息進行稽核比對。經稽核比對相符后,海關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可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稽核比對不相符,所列稅額暫不得抵扣,待核查確認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業務一致后,海關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可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稅務部門應加強對納稅人的輔導,充分利用多種渠道向全社會廣泛宣傳,贏得納稅人的理解和支持。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2月13日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
為了進一步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的增值稅抵扣管理,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決定將前期在廣東等地試行的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在全國范圍推廣實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繳款書,需經稅務機關稽核比對相符后,其增值稅額方能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繳款書,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三、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將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數據,按日與進口增值稅入庫數據進行稽核比對,每個月為一個稽核期。海關繳款書開具當月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次月及第三個月。海關繳款書開具次月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及次月。海關繳款書開具次月以后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
四、稽核比對的結果分為相符、不符、滯留、缺聯、重號五種。
相符,是指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其號碼與海關已核銷的海關繳款書號碼一致,并且比對的相關數據也均相同。
不符,是指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其號碼與海關已核銷的海關繳款書號碼一致,但比對的相關數據有一項或多項不同。
滯留,是指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在規定的稽核期內系統中暫無相對應的海關已核銷海關繳款書號碼,留待下期繼續比對。
缺聯,是指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在規定的稽核期結束時系統中仍無相對應的海關已核銷海關繳款書號碼。
重號,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申請稽核同一份海關繳款書,并且比對的相關數據與海關已核銷海關繳款書數據相同。
五、稅務機關于每月納稅申報期內,向納稅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對結果,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查詢稽核比對結果信息。
對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比對結果的當月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六、稽核比對結果異常的處理
稽核比對結果異常,是指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重號、滯留。
(一)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于產生稽核結果的180日內,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屬于納稅人數據采集錯誤的,數據修改后再次進行稽核比對;不屬于數據采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核對,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進行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二)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三)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滯留的海關繳款書,可繼續參與稽核比對,納稅人不需申請數據核對。
七、納稅人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請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稅額。納稅人取得海關繳款書后,應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貸記相關科目;稽核比對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許抵扣的,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專欄,貸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經核查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紅字貸記相關科目。
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稅務機關“一窗式”比對項目的調整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納稅人已申請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表二“待抵扣進項稅額”中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欄。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海關繳款書“一窗式”比對項目調整為:核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表二第5欄稅額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統比對相符和核查后允許抵扣的海關繳款書稅額。
九、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地區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9〕8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地區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19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2013年6月14日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稅總發〔2013〕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進一步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的增值稅管理,堵塞稅收漏洞,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保障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稅務機關、各級海關要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異常”海關繳款書的核查工作。
(一)各海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對海關繳款書入庫數據及時進行核銷,保障納稅人及時抵扣稅款。
(二)各主管稅務機關應于每月納稅申報期內,向納稅人提供上月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信息。納稅人上月稽核比對結果中無“滯留”的,稽核系統每月1日自動導出稽核比對結果信息;納稅人上月稽核比對結果中有“滯留”的,稽核系統于納稅申報期結束前2日自動導出稽核比對結果信息。
(三)對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的海關繳款書,如納稅人有異議,應提交《“異常”海關繳款書數據核對申請書》(附件1)申請數據核對,同時附海關繳款書原件。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進行核查。核查流程是: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到納稅人數據核對申請書的15日內,向稅款入庫地直屬海關發出《海關繳款書委托核查函》(附件2,全國各海關聯系方式可自海關總署網站http://www.customs.gov.cn或撥打12360查詢),同時附海關繳款書復印件;稅款入庫地海關收到委托核查函后,在30日內以《海關繳款書核查回復函》(附件3)回復發函稅務機關。對海關回函結果為“有一致的入庫信息”的海關繳款書,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以《海關繳款書核查結果通知書》(附件4)通知納稅人申報抵扣稅款。
《海關繳款書委托核查函》編號為20位,第1至11位為主管稅務機關代碼,第12位為“發”,第13至16位為年份,第17至20位為順序號。
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查,不需向海關發函核查。
(本條中“有關稅務機關發出《海關繳款書委托核查函》的時限規定以及關于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核查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廢止)
二、海關需要對海關繳款書涉及的進口增值稅申報抵扣情況進行核查確認的,可向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發出《進口增值稅抵扣信息委托核查函》(附件5)。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委托核查函后,在30日內以《進口增值稅抵扣信息核查回復函》(附件6)回復發函海關。
《進口增值稅抵扣信息核查回復函》編號為20位,第1至11位為主管稅務機關代碼,第12位為“復”,第13至16位為年份,第17至20位為順序號。
三、各省稅務機關可結合本地實際,本著方便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操作的原則,制定本地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四、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是加強稅收征管、堵塞稅收漏洞的重要舉措,各級稅務機關應做好納稅服務工作,保障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順利實施。
(一)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涉及納稅人申報納稅程序的調整,稅務機關要做好稅收政策宣傳和納稅輔導工作,幫助納稅人及時掌握新辦法申報流程,告知納稅人在取得海關繳款書的當月向稅務機關報送海關繳款書數據,以免因納稅人仍然在取得海關繳款書的次月申報期報送數據而影響稅款及時抵扣。
(二)創新服務手段,充分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做好網絡報送海關繳款書電子數據等配套工作,方便納稅人按時準確辦理納稅申報。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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