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存產品報廢如何做稅務處理?
企業產品過了保質期沒有售出,不屬于自然災害損失,也不屬于管理不善的損失,因此,不屬于非正常損失。
很多地方稅務部門在具體執行中,對貨物因超過保質期而變質的稅務處理作了明確的規定,如《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青國稅函〔 2006
〕 113
號)規定,有保質期的貨物因過期報廢而造成的損失,除責任事故以外,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的非正常損失,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云南省也曾以云國稅增字〔
1996 〕 3 號文作過類似規定。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該制藥企業對其超過保質期應毀銷的已售或庫存的藥品,不同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霉爛變質”,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產品過期報廢,并不屬于增值稅所稱“非正常損失”,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財稅〔2016〕36號等文件,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產品過期報廢,不屬于“管理不善”導致的損失,不在上述“非正常損失”界定范圍之內,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企業所得稅:是否需要專項申報扣除存在爭議
產品過期報廢產生損失,要在企業所得稅列支,是按清單申報還是專項申報,商業零售企業很明確可以按清單申報,其他企業則存在爭議。
會計處理方面,存貨過期報廢不同于固定資產報廢,其會計處理可以參考《企業會計準則講解》的規定,存貨過期報廢,不屬于自然災害所致,應計入“管理費用”,而不是“營業外支出”科目。政策依據:
財稅[2009]57號第八條規定,對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為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其他非正常損失。
庫存產品報廢如何做稅務處理,稅務處理,作為會計需要知曉相關稅務政策,才不至于亂用亂處理,本文雖然自講述庫存產品報廢,其實這和存貨損毀、變質等問題都是一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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