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員的房租是否要列入福利費?
為員工支付的房租是福利費.外籍員工也不例外!
為外籍員工支付的房租是否符合企業福利費定義,這要看具體企業的相關制度或聘雇合同內如何界定,以及"取得"的形式.但有一點是肯定的,也是有必要澄清的:關于可在所得稅前按規定標準扣除的外籍人員住房的"各項補貼",國稅函〔2009〕3號文件僅指其所列舉的"發放"的與住房有關的、明確指定項目的"補貼"--即供暖費補貼(或再牽強的加上防暑降溫費)!這是"稅務口徑"的"福利費".供暖費一般在國家規定的額度標準內以現金或報銷方式發放--前者歸屬于工資薪金,后者計入企業(口徑)福利費.注意:無論是否為外籍,國家規定的額度標準內的供暖費補貼,不涉及個稅扣繳.
并不包括與住房有關的"房租、水、電、氣、網絡、物業費、衛生費、需交納的相關房屋基金等其他所謂補貼"在內.
所以,符合相關規定"實報實銷"要求的、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發票的、有租房協議支持的、金額合理的且經稅務認定的外籍人員房租--準確講是其中"補貼的部分"--雖可免個稅,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另外,發票抬頭應為外籍人員姓名,且與租房協議簽約人一致.
若為企業抬頭發票,(會計核算制度上要求)需企業簽約(因不屬必要,故不建議;或可因人而異),只是,鑒于個稅申報的需要,協議及發票內應注明外籍使用者姓名---如:XXX某月房租.
企業發放給包括外籍員工在內的全體員工的住(租)房補貼,根據稅總2015 34號公告,可作為福利費在所得稅前扣除;但企業為員工個人報銷租金,屬于承擔了應由員工個人承擔的支出,此支出無關收入的取得,不得在稅前列支.
外籍管理人員的交通、通訊、房租以及子女學費等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在福利費及其他項目中列支.對于外籍福利費范圍與《國家稅 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 3號)一致,在實務中應同時關注票據的合規性問題.需要說明的是,諸如子女學費、通訊費等費用,即便取得票據也不可以在稅前扣除.
境外人員的房租是否要列入福利費?上文小編介紹了可以列入福利費,但是不能稅前扣除,具體的請看上文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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