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注銷時多交的稅怎么處理?
可以要求稅務機關予以退還。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為體現稅收法定原則,對納稅人多繳的稅款要予以退還,對納稅人少繳的稅款要予以追繳。
2、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3、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的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能加收滯納金。

公司開始清算的日期確定:
1、企業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之日;
2、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解散之日;
3、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之日;
4、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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