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取的配套費土地增值稅能否扣除?
《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國稅函發[1995]110號)明確規定,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這樣規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買“炒”賣地皮的行為。
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和開發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的20%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這樣規定,是鼓勵投資者將更多的資金投向房地產開發。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法規繳納的有關費用。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開發土地應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工業配套資金)。對取得土地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不包括開發土地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

建設配套費屬于增值稅嗎?
應當不屬于增值稅范疇;
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政府(具體實施單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設局,開發區,財政局,農村鄉鎮等等)向建設單位收取的一項費用,一般按新建,擴建,改建的面積作為征收基數,每平方的價格各地不同。一個項目只繳納一次,不需每年繳納。
如果你單位繳納此筆費用時是有工程在建,則該筆費用應該計入該工程成本,工程駿工后轉為對應的固定資產;
如果你單位是房地產開發商,則該費用應該計入項目的開發成本,最終計入開發的商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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