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匯算清繳放哪個科目?
社保年度匯算清繳時,補繳的社保會計分錄怎么做?
1、社保年度匯算清繳時,補繳的社保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來放映;
2、具體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社保(公司部分)
其他應收款-社保(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3、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是指企業對以前年度多計或少計的重大盈虧數額所進行的調整,以使其不至于影響到本年度利潤總額.以前年度多、少計費用或多、少計收益時,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來代替原相關損益科目,對方科目不變,然后把"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結轉到"利潤分配"科目下,進行相應的盈余公積的調整.最終不能影響當期的"本年利潤"科目.

住房公積金的賬務處理
1.單位負擔部分(按工資總提取,各地方提取比例不一樣)
提取時:
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上交時:
借: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2.個人部分
付工資時扣除: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住房公積金匯算清繳所得稅時怎樣扣除?
在企業所得稅的扣除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2001]39號)第四條規定:"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為本企業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可在稅前扣除."同時,該文件第六條規定,"企業按國家統一規定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按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辦法發放的住房補貼、住房提租補貼和住房困難補貼,可在稅前據實扣除,暫不計入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企業超過規定標準繳納或發放的住房公積金或各種名目的住房補貼,一律作為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故,在12%的范圍內可以稅前據實扣除,但超過12%的部分應作為工資標準,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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