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企業股東其他應收款怎么處理?
企業與股東個人之間發生的往來業務,在財務核算中,并不會因為股東的身份而有區別,與其他普通業務人員發生的往來業務一樣處理,也是通過“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來核算的。
1、股東向公司借款時,借記“其他應收款---(股東名字)”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
2、股東還款或者報銷費用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或者是“管理費用”等成本費用類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股東名字)。
3、公司向股東借款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股東名字)“科目;
4、公司向股東歸還借款時,借記”其他應付---(股東名字)“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借款給股東的其他應收款要交個稅嗎?
關于這個問題,小編從稅法中找到相關規定: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之后國稅總局也發布公告,強調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而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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