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銷貨物什么時候可以抵扣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案例;
A企業委托另一家B企業代銷產品,由于B企業業務人員的疏忽,導致代銷清單在郵寄途中丟失,A企業財務來電詢問,這批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因此,A企業如果沒有收到代銷清單,但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款當天,如果既沒有收到代銷清單也沒有收到貨款的,則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會計學堂整理的。

政策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上文解釋說明了代銷貨物什么時候可以抵扣增值稅,180天的期限看似很長,其實實際中大多用不上,這里說的增值稅抵扣,是指進項稅,本文就解釋到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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