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的商品自用后的會計分錄
自產自用的產品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施工企業為專項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產品。
自產自用的產品在會計處理上應按成本結轉,不作為銷售處理。企業將自產的產品移送使用時,應將產品的成本按用途轉入相應的科目中,借記“在建工程”(施工企業為“專項工程支出”)、、“營業外支出”、“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產成品”(施工企業為“庫存產成品幻或”自制半成品“科目。

因將產品用于上述用途而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及其他稅金,也應按用途記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施工企業為“專項工程支出”)、、“營業外支出”、“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等科目。
此處所指的自產自用普通事項,是指企業將自產的產品、貨物用于除上述特殊情況以外的自產自用事項。此時,企業根據其具體用途,按產品的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市場價格乘以適用的稅率得到的應納增值稅與所用貨物的售價之和,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應付股利”、“應付職工薪酬”、“固定資產”、“應付賬款”等科目;按確定的銷售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按應納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自產自用產品視同銷售的會計與稅收處理?
財會字(1997)26號《關于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規定,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用品、職工獎勵福利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算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確認收入的條件,不增加現金流量和營業利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會計學堂整理。
自產的商品自用后的會計分錄如果是視同銷售,自有其處理方式,如果不是,也要按照已有的規定來寫,而不是一棒子打死,自認為有一類方法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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