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還未實繳是否允許增資
答:關于未繳足注冊資本之前的增減資問題。
(一)《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均未禁止或限制公司在原注冊資本繳足前新增注冊資本。
另外,從法理上看,公司注冊資本未繳足的情況下增資,產生的是股東對公司繳納新增部分出資的義務,并不減損原股東負有的對公司繳納剩余出資的義務。換言之,該等增資行為不會使得公司的利益受損,相反,其使得公司的“責任財產”(即股東承諾認繳的資本)得以增加,有利于保護公司和債權人的利益,因此,不應當認為該等增資行為不合法或者無效。
從實務操作中,我們曾經看過工商部門準予辦理該等原注冊資本未繳足又新增注冊資本(新增后,仍然有一部分是準備兩年后到位)的公司變更登記。

公司注冊時認繳金額未按規定時間實繳,會有什么影響?
屬于瑕疵出資,需要履行補足責任;如果金額特別巨大,后果嚴重,則可能構成虛假出資罪。
具體分析如下:
一、瑕疵出資《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第13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其他股東可以以自己名義、為公司利益,對瑕疵出資股東提起代表訴訟
責任主體緊及于公司時的出資股東自身,而不及于從瑕疵出資的原始股東繼受股份的善意后手。
《公司法》 第31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32條 公司設立時其他股東的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既包括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的資本充實責任,也包括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清償責任 。
二、虛假出資罪《刑法》
第159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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