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不一致時按稅收法律計算
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
八、關于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之間的協調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稅收法律、稅收法規、稅收規章的制定機關有何不同。
創制程序:①立項(財政部、稅總)--②起草(國務院)--③審查--④決定(總理)和公布(國務院令)
舉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都屬于稅收行政法規。
效力:稅收法規的效力低于憲法、稅收法律,而高于稅務規章。
稅收法律——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
創制程序:①提出(國務院)--②審議--③表決通過--④公布(主席令)
舉例: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稅收法律有: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稅收法律有:①《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②《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會計學堂整理的。
稅收法規——目前我國稅收立法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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