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攤銷是否計入在建工程?
個人認為:在自建自用的情況下,建設期土地使用權攤銷不應計入“再建工程”。

新準則下,由于土地使用權的年限與房屋建筑物折舊年限不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應用指南規定,不再轉入固定資產價值,而是始終留在無形資產科目中,并按權證年限攤銷。
根據6號準則第17條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一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由于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從事建造活動的基本前提,因此該期間內的土地使用權攤銷也就是相關房屋建筑物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需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因此,相關房屋建筑物的建造期間內,所占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可以計入房屋建筑物的建造成本中。房屋建筑物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后的攤銷額應計入當期損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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