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支付的應付股利轉回公司如何做會計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等。
因此,企業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應作為其他收入,計入企業收入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上述款項在以后年度實際支付時準予稅前扣除。
因此,對于無法支付的應付股利轉回公司,可以這樣做:

1、無法支付的應付賬的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賬款/應付貨款
貸:營業外收入
2、確定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是因為應付賬款是負債類科目,增加記貸方,減少記借方;企業如有將應付賬款劃轉出去或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應按其賬面余額,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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