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可以劃分交融性資產嗎?
答:當然可以。
根據準則的規定是可以的,參考如下: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1號中:
企業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持有對被投資單位在重大影響以上的股權,應當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視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企業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持有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股權,應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在首次執行日應當追溯調整,計入資本公積。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3號:
企業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不包括股權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權),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將該限售股權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只要是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的股權投資,都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核算。對于期限較短的限售股,劃分時可以按照其持有意圖不同進行劃分,如果短期持有,則是交易性金融資產,如果無明確意圖,則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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