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伙公司債務怎么承擔?
個人合伙債務,合伙人應當按照出資比例或合伙協議的約定,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35條的規定,在對外關系上,全體合伙人對于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即每一合伙人都有義務清償合伙的全部債務,而不受各合伙人對合伙財產的出資比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的債務承擔份額的限制。對于債權人來說,既可以對某一個合伙人,也可以對某幾個或者全體合伙人先后或同時提起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的請求。

普通合伙企業債務怎么承擔?
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普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首先以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清償,如果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能清償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后,清償數額超過其分擔比例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需要注意的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而言,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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