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林綠化工程公司的賬務處理要怎樣做?
一般園林綠化工程應當適用會計準則——建造合同準則,相關的會計處理如下:
1、簽訂建造合同后,收到客戶支付的工程預付款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2、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相關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生產成本)——工程項目 或工程施工——間接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庫存材料、累計折舊等
期末根據人工分配法或直接費用分配法把“工程施工——間接費用”分攤到各工程項目中。
3、收到客戶工程驗工計價單
借:應收賬款 貸:工程結算
4、收到客戶撥付工程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5、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支出
6、如果合同預計總成本將超過合同預計總收入,應將預計損失立即確認為當期費用
借:預計合同損失 貸:預計損失準備
7、工程竣工結算
借:工程結算 借或貸: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貸:工程施工——工程項目

園林綠化公司如何納稅?
營改增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其他建筑服務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其稅率為11%。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營改增后對于綠化工程需要按照11%的稅率繳納增值稅。但是當一項綠化工程涉及應稅貨物時,就涉及混合銷售問題。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如果納稅人在提供綠化工程時,一并提供綠化所用的樹苗、花卉,則屬于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應該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即按照11%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因此,園林公司銷售的外購林木應與建筑施工工程一并按照11%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但對銷售的自產林木、花卉同時提供建筑安裝勞務的園林綠化項目,營改增前后的處理是不同的。營改增前,企業提供建筑業服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應當分別核算建筑服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而營改增后,這一行為應按企業從事的主業進行判斷,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發生該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企業發生該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如果企業以建筑服務為主業,提供建筑業服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取得的收入應一并按照11%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對于此種情況,在營改增后,企業要盡量將建筑業勞務和自產林木、花卉的銷售分開簽訂合同,就可以利用增值稅法的規定,達到減少稅負,實現稅收利潤最大化的目的。因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1995〕52
號)規定,銷售自產林木、花卉,可以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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