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商譽攤銷所得稅怎么扣除?

2018-04-02 16:4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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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購商譽攤銷所得稅怎么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六十七條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外購商譽是否屬于無形資產?能否攤銷抵稅?

外購商譽攤銷所得稅怎么扣除?

1、在2008年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根據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國稅發[2000] 84號)第二十四條,除另有規定外,
“自創或外購的商譽”不得攤銷費用。

因此,即使財務會計進行了價值攤銷,計稅時,其攤銷額也不得在稅前扣除。

2、在2008年1月1日新所得稅法實施以后,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只規定 “自創商譽”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但根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的規定,外購商譽只有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才允許稅前扣除,否則是不能稅前扣除的。

3、在新會計準則下,商譽不再屬于無形資產的范疇,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稅法仍將外購商譽作為無形資產進行管理。

因此,對因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在賬務處理上,應根據新會計準則之要求,在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

但在稅法上,對商譽的減值不予以考慮,在企業整體轉讓或清算時,仍應當按歷史成本確認資產價值。

綜上,作為財稅專業律師,我們認為,無論是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還是實施之后,貴公司2007年、
2008年的外購商譽已攤銷數額均需進行納稅調整,不得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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