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讓方式承受原國有劃撥土地征地稅嗎
答:按照現行契稅條例規定,對于以出讓方式承受原國有劃撥土地,應征收契稅;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原國有劃撥土地,不屬于契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契稅。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稅不屬于契稅的征收范圍。
《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所以以出讓方式承受原國有劃撥土地征地稅嗎?按照現行契稅條例規定,對于以出讓方式承受原國有劃撥土地,應征收契稅;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原國有劃撥土地,不屬于契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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