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項已抵扣發票紅沖賬務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開票有誤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應視情按以下規定辦理: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案例:
上月已經認證了發票,發生退貨后收到銷貨方出具的紅字專用發票。
1.如果紅字發票認證了,應沖減進項稅額不做進項稅額轉出。
借:庫存商品 1000元(紅字)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13元(紅字)
貸:應付帳款 1113元(紅字)
2.如果紅字發票不認證,應做進項稅額轉出。
借:庫存商品 1000元(紅字)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13元(藍字)
貸:應付帳款 1113元(紅字)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
能稱之為問題的,其實都是知識方面的缺陷,關于進項已抵扣發票紅沖賬務處理,說明大家對進項抵扣,以及沖紅不了解,本文為會計學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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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