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政府部門的管理費記哪個科目?
事業單位繳納企業所得稅主要適用國稅發[1999]65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根據該通知第五條至第七條精神,首先我們來分析這種帶有財政統籌性質的“管理費”是否能夠清楚劃分為是與應稅收入有關還是與免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
從該“管理費”的性質來看,本文所指的事業單位上交行政機關的“管理費”,是指那些按照年初財政預算指標,由事業單位從收入中直接劃撥給行政機關用于其正常經費的支出。我們知道,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所需經費是由國家財政解決的,使用的是國庫資金,而當地區財政壓力較大時,財政就會利用其統籌管理的職能,使用預算外資金來解決行政經費。

從“管理費”上交的對象來看,其也不符合稅法中關于上交上級支出或管理費不予稅前扣除的范圍。
上交的管理費計入什么科目?
上交的管理費如果沒有開具發票,那么可以做往來科目反映,如果有發票,那么可以直接作為管理費用進行處理。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也就是說,開具發票的前提是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取得了生產經營收入,且是對外發生的經營業務行為,總分公司并不是對外的,故不需要開具發票。直接簽訂協議入賬即可。
上交政府部門的管理費記哪個科目,一般如管理費用即可,這是從性質上來說的,稅前扣除的內容,本文也講述了,看明白了沒有呢,請關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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