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處注銷固定資產如何處理?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10〕18號第九條規定:代表機構發生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行為,應按照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相關法規計算繳納應納稅款。
財稅〔2009〕9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您單位可以領購通用機打發票并開具。該收入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代表處固定資產處置應交什么稅?
1、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免征增值稅。
第一、屬于企業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第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以使用過的貨物;
第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其中有一個條件不具備就屬于財稅[2002]29號文件所說的“應稅固定資產”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游艇、摩托車,售價超過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
3、銷售不動產(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按照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公司注銷時候固定資產如何處理?
如果是注銷公司而建立新公司,應該可以將資產作為資本轉入新公司的資本金.
代表處注銷固定資產如何處理,關于財稅〔2009〕9號的文件,小編建議如果你對此文了解的還不夠,再讀讀是挺好的,本文出自會計學堂。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