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什么情況不能抵扣?
以下這些情況就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需做進項稅額轉出。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營業稅項目,在建工程)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視同銷售和不得抵扣進項稅有什么區別?
有兩個標準,一是該行為是否增值,二是該行為對內還是對外:
1)如果經濟行為導致增值,則屬于視同銷售。例如,生產的產品和委托加工的產品無論對內的消費、職工福利、用于非應稅,還是對外的分配、捐贈、投資行為,都屬于視同銷售,應當計算銷項稅。
2)
如果經濟行為沒有發生增值,則進一步分析該行為是對內行為,還是對外行為。如果是對企業內部的,那么就屬于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情形;如果是對企業外部的,則屬于視同銷售。購進的材料沒有發生增值,那么將其用于消費、職工福利、非應稅等針對企業內部方面,則屬于進項不得抵扣的情形;如果將購進的材料,用于針對企業外部的分配、捐贈、投資等方面,則屬于視同銷售的情形,需要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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