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地方財政補貼是否交納增值稅?
企業無論采取何種補貼方式,購買者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格,均為原價格扣減中央財政補貼后的金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財政,因此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的規定,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企業取得政府收回土地補償款是否繳納增值稅
對國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規劃需要而收回單位和個人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標準支付給單位和個人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包括不動產)的補償費不征收營業稅”。

如果納稅人在取得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或者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的前提下,收到的按相關標準支付的關于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包括不動產)的補償費,屬于36號文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可以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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