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支付的管理費能否在計算房產稅時扣除?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原外資稅法規定,企業不得列支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本條改變了原外資稅法的規定,明確規定,企業無論是接受關聯方還是非關聯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務而發生的管理費,不得扣除。現行市場經營活動中,企業之間的分工日益精細化和專門化、專業化,從節約企業成本角度等考慮,對于企業的特定生產經營活動,委托其他企業或者個人來完成,較之企業自己去完成,可能更為節約,所以就出現了企業之間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務這種現象。

支付境外管理費,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3」106號文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七條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增值稅稅額: 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提供醫療服務的稅率為6%會計學堂整理的。
在計算房產稅時管理費是否是不用交房產稅,其稅法依據是什么?
貴公司收取的管理費區別于租金,不作為房產稅的計稅基礎,建議貴公司結合當地租金合理劃分管理費用、租金,避免過低的租金被稅務機關核定征稅。
就本文而言,大家參考閱讀的不只是關于對外支付的管理費能否在計算房產稅時扣除,還有關于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等,大家可以好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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